(2015)密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占林与孙海龙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马占林,男,1979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孙海龙,男,1985年7月出生。申请执行人马占林依据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海龙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马占林如发现被执行人孙海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世营代理审判员 :魏明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果青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