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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天顺娱乐用品厂与慈溪市天顺娱乐用品厂、慈溪市周巷镇红锋五金配件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天顺娱乐用品厂,慈溪市周巷镇红锋五金配件厂,鲁立权,陆丽萍,陆丽亚,许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75、77、79号。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杰,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柳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慈溪市天顺娱乐用品厂,该厂经营者韩庆州,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周巷镇周邵村周家路。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三江口村老圩71号。被告:慈溪市周巷镇红锋五金配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周邵村(周陶)。负责人:张乃善。被告:鲁立权,农民。被告:陆丽萍,农民。被告:陆丽亚,农民。被告:许陈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天顺娱乐用品厂、慈溪市周巷镇红锋五金配件厂(普通合伙)、鲁立权、陆丽萍、陆丽亚、许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3元,本院依法收取2246.50元,由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