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991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0年10月12日,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普惠区**号*层*室,无固定职业。被告刘某,男,生于1983年4月2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柳营西路奶粉巷,无固定职业。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财政局旁边。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