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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雷德茂与周业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德茂,周业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雷德茂,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耀普,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业兵,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三定,湖南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原告雷德茂与被告周业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雷德茂需搜集证据材料,故原告雷德茂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德茂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德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1025元,由原告雷德茂承担。审 判 员 何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