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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郝某某,女,193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甲,女,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乙,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丙,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丁,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戊,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己,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赡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