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阮艳诉聂常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艳,聂常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阮艳,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5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涛,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常献,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3日。案由合伙协议纠纷原告阮艳诉被告聂常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原告阮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阮艳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阮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元,由阮艳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唐坤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