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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翠月诉广州尚喜化妆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月,广州尚喜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王翠月,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广州尚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78号201房。法定代表人郑瑜辉。原告王翠月因与被告广州尚喜化妆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翠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尚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翠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翠月撤回对被告广州尚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王翠月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江自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