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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鄢行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鄢行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被执行人鄢行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鄢行健借款合同(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黄梅县公证处(2014)鄂黄梅证字第1680号执行证书确定:由鄢行健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借款本息4038.56元。逾期后,鄢行健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鄢行健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材料。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黄梅县公证处(2014)鄂黄梅证字第168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