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丽香与李向阳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香,李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581-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香,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李向阳,住所地五常市。王丽香申请执行李向阳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五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丽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丽香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锡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邦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