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村民委员会与常熟市常盛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常盛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常盛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环镇南路。法定代表人潘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诉讼代表人蒋玉英。上诉人常熟市常盛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村民委员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市常盛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市常盛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岚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