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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29号原告:李某甲,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琪山,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来振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李某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