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29号原告:李某甲,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琪山,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来振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李某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