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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65号原告鞠某。被告赵某,身份证住襄阳市襄州区程河镇赵营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鞠某负担。审判员  阮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