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葛正平与绍兴供销大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正平,绍兴供销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葛正平。被告绍兴供销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井奢。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正平诉绍兴供销大厦有限公司关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正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正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50元,由原告葛正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