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汤亚鹏与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民初字第702号原告:汤亚鹏。被告: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戴瑞克(ERICDELIERS)。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亚鹏与被告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亚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亚鹏负担。审 判 员 何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香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