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三民与兰考县红庙镇庙台村村民委员会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三民,兰考县红庙镇庙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郭三民,男,1952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兰考县红庙镇庙台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庙台村委)。负责人张红言,主持村委会工作。关于郭三民与庙台村委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庙台村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郭三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三民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茜审判员 程庆民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