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聂雪英与陈有智、周燕、何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雪英,陈有智,周燕,何友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298号原告聂雪英,女。被告陈有智,男。被告周燕,女。被告何友保,男。原告聂雪英与被告陈有智、周燕、何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建沅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刘芯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聂雪英以“与三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雪英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雪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聂雪英负担。审 判 员 唐建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