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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陆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130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邬辰敏,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