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何坤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唐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住唐县,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辩护人郝梦朴,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宗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郝梦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7日下午14时左右,在唐县黄石口乡花塔村村北王春某的沙场内,被告人何某因停车问题与姜某发生纠纷,争吵过程中双方发生撕扯,后何某给其哥哥何某某打电话,臧某、何某某等十几人先后赶到王春某的沙场,何某与臧某、何某某等人对姜某、于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臧某手持铁棍将停放在沙场内的一辆捷达轿车砸坏。经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调解书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次斗殴的起因,是对方斗殴成员姜某引起的,姜某作为刚到厂一天的人,开车在沙场院内直撞,差点碰到何某,为此引起的争吵并撕打,斗殴的起因在对方,本案聚众斗殴定性不够典型。二、指控何某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将其定为首要分子,与事实不符.何某充其量是积极参加者,他仅是给其兄何某某打了个电话,说厂里发生了事,叫他过来,既没有叫其兄打架,也没有叫其兄招集他人,和何某某一起来的人,都是沙场干活的共3人。三、本案直接后果是轻伤一人,可致伤者并非何某,也不是何某找来的人。何某没有“持械”,也没有叫别人持械,没有械斗的共意。何某只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四、何某过去表现良好,案发后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悔恨己过。尽管家庭困难,仍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11万元,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望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下午14时左右,在唐县黄石口乡花塔村村北王某的沙场内,被告人何某因停车问题与姜某发生纠纷,争吵过程中双方发生撕扯,后何某给其哥哥何某某打电话,何某某等人先后赶到王春某的沙场,何某、何某某及臧某等人对姜某、于某某进行殴打,臧某手持铁棍将停放在沙场内的一辆捷达轿车砸坏。经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何某供述2014年11月27日下午1点左右,我从花塔村沙场自己的宿舍出来,看到一辆捷达车开过来,停在我面前,差点撞到我,我就问开车的小个子:“你干什么的,把车往后停停”,他不听。这时沙场的马某某从屋里出来以后看到我和这名小伙子正在争吵,就说:“这是我们沙场二老板,那名小伙子就说:“我管你什么二老板”。我就说:“你把车往后退,不然我把车砸了”,他说让我砸,我很生气,就用脚把灰色捷达车的左边倒车镜给踢坏了,那名小伙子用东北话骂我,还说要用刀砍死我,还出来了一个大个子。我就给何某某打电话说,厂子里来了两个人,说要用刀砍死我,让他过来处理这件事。后来花塔村的臧某就过来了,臧某来了以后,我告诉了他事情的经过,我和臧某让在女会计办公室那两个人出来,他们不出来,我和臧某想进去找两个人打架,但女会计把我们给推了出来,过了一会就又有三、四辆轿车进了沙场,我们村的张某某、和文某、刘金某等十几个人就过来了,来了之后他们就问我怎么回事,我就把事情给他们说了,后来我们就走到了沙场大门口,川里镇古道口的赵某就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来了,我和臧某就在沙场大门口待着,过了一会,两个东北口音的男子就和赵某出来了,上了赵某的车,车开到大门口时我拦住了他们,那名大个子就下来了,因为我拦着车,大个子打了我一拳,这时臧某的父亲就站在我身后,他看到大个子打我,他就动手打大个子,他们就打起来了,这时小个子也就下车了,我就和小个子互相揪着对方的勃领子打起来了,他就往会计办公室跑,到了门口他就摔倒了,我就把他从门口拽出来了,我就用拳头打他的腰部和屁股附近,这时又来了几名男子对着他拳打脚踢,也有几个人对着大个子拳打脚踢,我看到大个子的头部流血了,但是我不知道怎么造成的。后来女会计就把我们拉开了。臧某是开着一辆红色的轿车来的,但是我没有联系他,我就跟我哥何某某打了个电话,把事情说了一下,让我哥过来,我哥在我们四人相互撕扯的时候来的,他见我们相互撕扯也就动手了。当时包括我哥在内有十几个人。张某某他们来了以后找到我,那两个人被女会计拉到了屋里,他们没进去就到了沙场的大门口,我和小个子开始拉扯的时候,他们又跑进来了,我哥他们也就来了,来了之后就对两名东北男子拳打脚踢。在大个子头部受伤后,我看到臧某和大个子在争抢一根铁棍来着。被害人于某某陈述2014年11月26日晚上我和我的朋友姜某来到唐县我侄子张志军的沙厂,过来帮我侄子看着沙厂赚点钱。27日中午,我、姜某和沙厂的女会计一起吃的饭,吃完就在女会计的办公室待着。姜某出去了一趟,回来以后我听到他和女会计说什么车让人砸了,具体说什么我没听清。我听到外面有人吵,我和姜某就出来了。我看到一名小个子拿着一把铁锹,想要打我们,我就一把抓住了那把铁锹,我问这是干什么,那名小个子也抓着铁锹,姜某也过来抓铁锹,这时就有一个小老头用拳头打了我脖子附近两下,我没还手,我就把铁锹抢过来了,抢了以后就把铁锹给了女会计。我和姜某就到屋里去了,后来就有一辆红色轿车开到办公室的窗口下面,从车上下来了一个很胖的男子,这名男子下车后就叫骂。正在这个时候,沙厂里面来了四、五辆轿车,过了一会儿,这四、五辆车就走了,这时正好有一名男子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来沙厂了,女会计就让他开车拉着我和姜某出去。我和姜某就上了车,刚刚开到沙厂门口附近,就有三、四名男子过来叫我们下车。我没有下去,这两个人就把我拽下来,我刚下了车,这名很胖的男子就拿着一根铁棍打了我的头部一下,当时我的头部就流血了。我就开始往办公室的方向跑,我就记得有三个人追我来着。当我快跑到门口的时候,那名很胖的男子就追上我了,就又用铁棍打了我的右胳膊一下,就把我打倒了,这时候,在这个胖子后面又有十来个人冲过来了。就对着我拳打脚踢,我就往前爬,我爬的时候,一个白头发的老头就打了我的左耳一拳,我一直爬到了办公室里面去了,我缓了一会儿后,我才发现我的头部被打的流血了,右手臂被铁棍打肿起来了,脖子周围是被抓的流血了。被害人姜某陈述2014年11月27日中午,我和于某某在沙厂的会计办公室和女会计一起吃的饭,吃饭后我们三个就在办公室聊天,我感觉没劲儿,就拿着办公室的一把车钥匙开着那辆车出去转了一圈,三四分钟就回来了。回来后我把车子停到院子里。这时就有一个老头站在车的附近问我干什么的,我说你问我干什么的有什么用,你管我干什么。这时一个小个子的男子,就从屋里出来问我干什么的,我说你管我干什么。小个子男子让我把车开走,我说我不开走,他说我不开走就给我砸了,我就说,你你愿意砸就砸吧。这时候那名小个子男子就站在我开的捷达车附近,我就进办公室了,后来那名小个子的男的就在办公室外面叫骂,我们就出去了,那名小个子男的拿了一把铁锹想打我,于某某在我前面抓住了小个子手中的铁锹,后来铁锹被女会计抢走了,女会计就劝我和于某某回了屋了,那名小个子和那个老头儿还想进来打架。但被女会计拦住了,那名小个子就在外面拿出手机打电话,我和于某某就在办公室待着。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就有一辆红色的轿车开进了沙厂,从车上下来了一个很胖的人,他的手里拿着一根钢管,来找在办公室门口叫骂的小个子。然后,他们就要进屋,女会计就拦着他们,不让他们进来。后来一个年轻的男子就进来了,这个女会计就让我和于某某跟着出去转转,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开车走,我们还没开出沙厂就被人拦下来。这时那名很胖的男子和那个小个子男子就把于某某从车上拽下来,那名很胖的男子就拿一根铁棍打了于某某的头部一下,这时,我就从车上下来了,我看到于某某打头部流血了。我一下车,那个老头就打了我右眼附近一拳,那名小个子男子也过来打我,我俩就厮打在一起。这时于某某和那个很胖的男子厮打在一起了,他俩还在抢那个铁棍,沙厂的会计就出来上前抢那个铁棍,求对方那些人不要打了。就在这时候,沙厂里又开进来了三辆轿车,从这三辆车上下来了十几个人,就朝着我们冲过来,我就挣脱开这个小个子的男子,就往沙厂办公室跑,于某某也往沙厂办公室跑,但是还没进办公室,就在门口摔倒了。这时小个子就把我拽到院子里面去了,就有10名左右的男子过来对着我拳打脚踢,我就倒在地上了,然后我就用手捂着我的头,从胳膊缝里,我看到有人拿着一根大木棒,大木棒一头有一个铁头,打了我的腰一下。我就在地上躺着用手护着头。后来沙厂的女会计过来拉我,这个女会计还喊警察来了,警察来了。对方这些人愣了一下,我就跑到办公室去了,我和于某某躲到里屋后,我就透过窗户玻璃看到拿着铁棍打于某某的那名身材很胖的男子又拿着铁棍砸那辆银白色捷达轿车来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是花塔村北沙厂的会计。2014年11月26日,我们这个沙厂的老板张志军带了两名男子来到沙厂这边,27日中午我和这两名男子一起吃的饭。吃完饭就在我屋子里喝茶水,过了一会儿,这两个人中的小个子就出去了,后来小个子回来我办公室和我说,他开车去上厕所,回来放车的时候,因为停车和人起了争执。后来我听见何某就在我办公室门口外面叫骂,他们两个出了办公室,我也就跟着出去了。我出去看见何某拿着一把铁锹要打小个子,大个子就握住了铁锹,小个子也握住了铁锹,我们沙厂的工人马某某也就过来了,一只手也夺铁锹,另一只手要打大个子于某某,我也赶紧过去夺了这把铁锹。我就让于某某和小个子进了我的办公室,顺手把铁锹给了于某某。何某在外面也不知道给谁打电话说事,让过来人。马某某就到何某跟前说,他们两个人身上有刀,何某就给电话那边的人说,他们身上有刀,他们想捅死我,你们快过来。我怕出事,就赶紧进屋对于某某他们俩说,外面发生什么事儿你们也别出去,他俩说行。过了约十来分钟,臧某和他妹夫就过来了,来了以后,他们两个就骂于某某他们俩,并且闯到我的屋里,在我的阻拦下,他们没有打起来。又过了约十几分钟,臧某的父亲臧某某就带人到厂里来了。这些人开着约五、六辆车,十几个人,带没带东西我没有注意,来了以后,臧某某就开始骂,骂老板王春某,说把屋子给他拆了,臧某当时也没有走,也在外面骂,让于某某他俩出来打架,同去的那十几个人也在院中嚷嚷,但是无论他们怎么骂,我也不让那两个人出去,后来臧某某带来的那些人就走了。臧某某、臧某没有走继续在院中说话,其中一个与臧某某一起来的人还动了动铲车。又过了约十几分钟,赵某来到厂子里开车要把于某某他俩拉出去,走到院中沙堆处时,开铲车的那个人就开那辆铲车把赵某的车挡住了。臧某(手中拿一根铁棍)、臧某某、何某上前把车门打开,把于某某他们俩拉下来打,那辆产车也开过来,臧某某对铲车说,拍他们。我看见臧某拿着铁棍朝于某某头上打了一下,臧某某也打于某某,何某打那个小个子,我赶紧去拉架。臧某打于某某,何某打小个子,他们把人快推打到我屋子口了。这时我看见我们沙厂的小刘从屋子里出来,我就让小刘赶紧把铁棍夺过去谁也别给。后来我就从臧某的手里把铁棍夺过来了,刚夺过来我就看见何某某的车过来了,何某某的车后边还跟着几辆车,何某某和臧高某从车上下来了,其他车上的人都下来了。臧高某说,他们在那儿呢,快打死他们。从车上下来的这些人都去打于某某他们俩。他俩都被打倒了,我就喊别打了。我看见臧某在打小个子,拳打脚踢的,我就去扶小个子,混乱中有人的拳头打了我肚子一下,我就又去扶小个子’臧某踢了我眼一下,我就看不见了。我就站起来喊,你们都别打了,你们都打了我了。然后我看见一个叫老徐的拿着一根铁棍打于某某,何某某也打于某某,我就不拦着了。5、证人臧高某证言2014年11月份那天何某某要从保定将我和沙场的工人老徐接回花塔村。下午2点左右,我父亲臧某某说要去沙场要账,隔了十几分钟,我爸说沙场有两个东北人闹事快跟何某打起来了,让我回去。这时何某某和老徐刚接了我开着车往回走,何某某已经知道何某等人在沙场那边和别人打架了(可能是打电话了),路上何某某给何某、刘金某、还有其他人打电话,何某某给何某打电话就是问问打架的事情怎么样了,他给刘金某还有别人打电话就是说何某打架了,让他们过去看看,后来我们就到了沙场,下车后我看到两名陌生的男子正准备往办公室跑,周围有我父亲臧某某,沙场场长老马,会计王某某、何某、开铲车的二蛋,还有我不认识的人,他们围着两个东北人来着。等我到现场后看到,我哥臧某、何某、还有其他人围着办公室,听到有人喊你们到了我们这边还敢打人啊,等我走近时看见王某某正护着他们,并喊别打了,当时何某、臧某还有其他人在办公室门口附近围着两名陌生男子打来着。证人臧某某证言大约一个月前一天中午的时候,我去花塔村王春某的沙场找他要钱(欠我三万),到后看到我儿子臧某在大院站着,何某等人在办公室门口吵闹,在办公室里面也有两个人指着何某叫喊,我看这架势是要打架,我就先找的我儿子臧某,告诉他不让参与打架,然后我就走到沙场办公室去了,我找到了王某某问王春某在哪儿,正说话的时候古道口的赵某就来了,来了之后说沙场他接管了,我就跟赵某争吵了几句,何某他们还在外面叫骂,赵某说了几句就走了,没过几分钟就又开车回来了,这时我和何某、臧某等人在院子里站着,赵某直接把车开到门口,就有两个陌生的男子从办公室上了车,赵某开车走的时候被何某拦住了,车上的两名男子(一个大个子和一个小个子)就先后下了车,下车后也没说几句话,何某就跟小个子打起来了,臧某就和大个子打起来了,当时何某和那名小个子互相揪着对方打,臧某和大个子也厮打在一块,他们在争抢一跟麻花钢铁棍来着,他们两个人在争抢的时候,可能就打到了那名大个子的头了,大个子头上就流血了,然后四个人就这样互相厮打着往沙场办公室的方向走了。7、证人刘永某证言今天上午11点左右,我和王春某一起到唐县办事,下午两点左右,王春某接了他们会计一个电话,说我的捷达车的反光镜被一个叫何某的人用脚踹了,我听说以后,就非常生气并报了警,然后往回赶,当走到顺平县神北村时,王春某又接了他们沙厂会计一个电话,说来他们沙厂的两个朋友让别人打了,并受了伤,我的捷达车的挡风玻璃也被砸了。8、证人王春某的证言2014年11月27日上午,我和刘永某一起去唐县办事。下午2点左右,我沙厂的会计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刘永某的捷达车被人砸了,回去的途中会计王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我们沙厂里发生了打架,何某和花塔村的臧某等20多人把我沙厂里的两个朋友打了。9、证人赵某的证言2014年11月27日中午过后,我从川里去花塔,在路上走着时,北京人王春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的沙厂把他的两个朋友拉走,到了他的沙厂以后,我看见王春某沙厂的女会计,我对她说王春某让我过来把他的两个朋友拉走。她就把两个男的叫出来上了我的车往外走,还没走出几米,花塔村的臧某某和他儿子(叫什么我不知道,长得比较胖),秦王村一个开铲车的,秦王村何某就把我的车拦住了,臧某某的儿子就把副驾驶的门打开了,不知怎么的坐在副驾驶上那个年岁大点的人就下去了,下去后,臧某某的儿子就和他撕扯起来。这时,车后座上那个年轻点的也下去了,何某与他也撕打起来。臧某某也跟着嚷,厮打过程中,臧某某的儿子用一根铁棍打在那个年岁大点的人的头顶部,当时就流血了。何某与那个年轻点的怎么打的我没看清。那个开铲车的就把铲车发动起来,想拍我车上坐的那两个人,臧某某嚷着打死他们。后来我把那个开铲车的拽下来推到屋里去了。时间不长,沙厂里又来了四、五辆车,十几个人,这些人有何某某、刘金某、和文某等,他们来了以后,又跟我拉着的那两个人打来着,把那两个人打了一顿,但具体谁参与我没看清,小志子与和文某在后边没打。1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当时捷达车可能扫到了二老板的腿,然后就发生了争吵,打架过程我没看见。证人刘金某证言当天中午,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在花塔村村北的沙场他弟弟跟别人打架了,让我赶紧过去,我就开我的车倒了花塔村,到了后看到一个白头发的男子在骂街,还看到我村的和文某也在,我们说了会话,派出所的就来了。证人刘素某证言我出来时看见花塔村一个胖子和一大个子正在抢一根铁棍,这时,那个大个子的头部已经流血了。王某某在中间拉架,她也叫我拉架,让我把铁锹抢走。我就过去拉架去了。何某和一名小个子的人一起撕扯着对方的衣服。沙厂的马某某也正在拉架,然后我就把铁棍抢走了。大约过了几分钟,从沙厂大院外面又进来了一帮人,大约十来个人。来了以后,就听到有人喊,谁打架呢,打死他,并把大个子和小个子给围起来了,但是怎么打的我没看清。这时,何某某、许某某、臧高某等人也赶过来。何某和小个子互相撕打,何某某赶过去就打了那名小个子两拳,其他人就围着这名小个子,但是打没打我没看清。13、辨认笔录(1)于某某辨认出何某、臧某;(2)姜某辨认出何某;(3)王某某辨认出何某、臧某、臧某某、何某某、许某某;(4)刘素某辨认出许某某。14、2015年4月27日,何某等人与受害人签的和解书及收款条证实何某等人赔偿了于某某、姜某、王小彤等人损失110000元,并且赔偿款已付清,受害人对何某等人的行为给予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刑事责任。15、鉴定意见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唐县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2014245号证实鉴定意见为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于某某、姜某、王某某诊断证明证实三人被伤的情况21、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纠纷现场的情况。22、何某某、臧某手机通话单证实被告人及其他人2014年11月27日的通话情况。23、铁棍、锄头、被砸捷达轿车照片证实斗殴时使用的工具和被损车辆。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召集多人对他人进行殴打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聚众斗殴定性不够典型,被告人何某不是首要分子,充其量是积极参加者,本案直接后果轻伤一人也并非何某和何某找来的人所为,被告人没有持械,也没有叫别人持械,当时也不知道有人持械,没有械斗的共意。所以在本案中何某只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要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建中审判员 李常山审判员 孙净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卫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