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对孙明国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孙明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545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负责人:陈占军,主任。被申请人:孙明国,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6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8,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0.386667‰,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4月5日。偿还部分本金剩余26598.55元逾期,虽经申请人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还,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6598.55元及利息。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明国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借款本金26598.5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6日始至还清时止,按双方约定10.386667‰月利率计息,利随本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顾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