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莹莹诉于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莹,于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341号原告:王莹莹,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太原路西三巷*号**栋*单元***室。被告:于苗,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太原路四建工程处小区**栋平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莹与被告于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莹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莹莹己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莹莹负担75元,退还原告王莹莹75元。审判员 帕丽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