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再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杨文斌与杨文斌、曹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杨文斌,曹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再终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65号。法定代表人莫佰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筱杉,湖南奉宪律所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文斌。委托代理人刘亚松,湖南省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雄。申请再审人桃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文斌、曹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79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和汨罗市人民法院(2013)汨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中岳审 判 员 李思球代理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