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兴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兴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183号原告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济宁市红星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路建,董事长。被告姚兴岱。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兴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名下位于济宁市中区红星东路南563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姚兴岱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被告姚兴岱相应价值的财产。三、自即日起查封原告名下位于济宁市中区红星东路南563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庆华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