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其英与郑兴国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英,郑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501号申请执行人陈其英,女,194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兴国,男,194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11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五年五月七日向被执行人郑兴国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郑兴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1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燚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