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金灯火与卓大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灯火,卓大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056号原告:金灯火。被告:卓大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灯火与被告卓大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灯火于2015年5月1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灯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灯火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