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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仲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798号原告仲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职工。被告孙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宗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士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