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仲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798号原告仲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职工。被告孙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宗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士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