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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保、吴桂林、曹承奎、叶潇、马少俊与被执行人汪冬松、张丹丹、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伟生、何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保,吴桂林,曹承奎,叶潇,马少俊,汪冬松,张丹丹,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伟生,何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保,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吴桂林,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曹承奎,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叶潇,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马少俊,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美籍华人,住安庆市怀宁县月山铜矿。被执行人:汪冬松,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张丹丹,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汪冬松。被执行人:安庆市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汪伟生。被执行人:汪伟生,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何红梅,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伟生银行存款118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曹拥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