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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345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8342-9。法定代表人赵模章。委托代理人张秋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申 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留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