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随玉玲、周某某与被告郑永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随玉玲,周某某,郑永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24号原告随玉玲,女,53岁,汉族,农民,住武城县。原告周某某,男,5岁,汉族,儿童,住址同上。系随玉玲外甥。法定代理人周翠,女,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周某某母亲。被告郑永安,男,41岁,汉族,农民,系冀TXXX**号轿车驾驶人,住河北省衡水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中心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随玉玲、周某某与被告郑永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永安驾驶的冀TXXX**小型轿车一辆并用周立久名下存折存款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郑永安驾驶的冀TXXX**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周立久银行存款壹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祝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