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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陈洁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陈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祥杰,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坤,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洁,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成全、位岩,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陈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陈洁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陈洁撤回上诉。上诉人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73元,减半收取3336.5元,由上诉人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陈洁预交的二审受理费5808元,减半收取2904元,由上诉人陈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建国审判员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