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乙,农民。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光磊审 判 员 蒋文边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洁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