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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雷、温州和兴展示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雷,温州和兴展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刘雷,男,汉族,住温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温州和兴展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民用电器生产基地苍兰路607号地块第二幢,。申请执行人刘雷与被执行人温州和兴展示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民仲撤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温州和兴展示家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刘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5058.66元、加班工资6704.8元及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3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费,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和兴展示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登记情况,申请人已经领取了法院从被执行人温州和兴展示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拨的11763.4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以程序终结,待其明确被执行人为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金额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截止2015年5月13日,被执行人温州和兴展示家具有限公司需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3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3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明确被执行人为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金额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刘家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