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武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俊诉黄自明、章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黄自明,章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武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梁俊,男。委托代理人:黎华华,江西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黄自明,男。被告:章里,男。委托代理人:章长江,男,系被告章里父亲。原告梁俊诉被告黄自明、章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俊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华华、被告黄自明、被告章里委托代理人章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俊诉称:2014年12月2日,被告黄自明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梁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承诺在2015年1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本金和利息,被告章里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黄自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黄自明、章里均承认原告梁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黄自明向原告梁俊借款70000元,被告章里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黄自明、章里均承认原告梁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自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梁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二、限被告黄自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2015年3月30日至归还借款之日止产生的借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章里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章里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自明进行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黄自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