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开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文川与被执行人耿计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川,耿计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开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赵���川,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耿计维,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川与被执行人耿计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计维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川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文川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邢开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文艳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西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