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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栾海与吕荣、姜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海,吕荣,姜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2552号申请执行人:栾海,男。委托代理人:盛兴炜,男。被执行人:吕荣,女。被执行人:姜韬,男。申请执行人栾海与被执行人吕荣、姜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6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744元(未交)。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姜韬工资帐户存款13800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时续行冻结了该帐户存款每月2300元,冻结期为一年。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