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艳与王大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沈X,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王XX,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沈X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沈X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