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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郭运动与詹爱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运动,詹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郭运动,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詹爱珍,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郭运动与詹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773333.3元等。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炬火审判员  胡春雄审判员  赵东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清梅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