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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应光敏与海亮生态农业仙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光敏,海亮生态农业仙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2号原告:应光敏。委托代理人:蒋卫明。被告:海亮生态农业仙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宁。委托代理人:潘崇力。原告应光敏与被告海亮生态农业仙居有限公司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认为:本案实际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不宜由本院径行作出裁判,应驳回原告应光敏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应光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明代理审判员  张秋阳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余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