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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知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工兵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王工兵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知民初字第6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087605-X。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志刚,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王工兵,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工兵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体兵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