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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与石亚军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0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法定代表人余巨川,局长。委托代理人乐曲,男。委托代理人刘宝权,男。被申请执行人石亚军,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2013年底至2014年7月14日期间,石亚军从淘宝网一个叫“���国乐扣杯业代购”的店铺购进带有“LOCK&LOCK”标志的规格是300毫升冷暖杯240个,进价是27元/个,购进带有“LOCK&LOCK”组合标志的规格是500毫升塑料杯470个,进价是9元/个。总共进价是10710元。随后在淘宝网上销售冷暖杯36个,销价是38元/个,塑料杯7个,销价是35元/个,销售总额共计1613元。至2014年7月14日,尚有带有“LOCK&LOCK”标志的规格是300毫升冷暖杯204个、带有“LOCK&LOCK”组合标志的规格是500毫升塑料杯463个未售出。经营额共计25570元。石亚军经营的冷暖杯的杯盖和杯体底部带有“LOCK&LOCK”标志与株式会社乐扣乐扣LOCK&LOCKCO.LTD注册的第514844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石亚军经营的塑料杯的杯贴和杯盖上带有“LOCK&LOCK”组合标志与株式会社乐扣乐扣LOCK&LOCKCO.LTD注册的第5148441号注册商标相同,并经株式会社乐扣乐扣LOCK&LOCKCO.LTD已授权的受委托人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犯株式会社乐扣乐扣LOCK&LOCK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石亚军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侵权商品带有“LOCK&LOCK”标志的规格是300毫升冷暖杯204个、带有“LOCK&LOCK”组合标志的规格是500毫升塑料杯463个(共计667个,价值23957元),罚款8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石亚军未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作出的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催告其履行义务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法向��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郑文静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尚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