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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龙梅与重庆朝田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生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梅,重庆朝田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生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168号原告陈龙梅,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重庆朝田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小泉自由村二社。法定代表人蒋生冰。被告蒋生冰,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梅诉被告重庆朝田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生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向原告陈龙梅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1150元。原告陈龙梅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龙梅负担575元,其余5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龙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