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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狄万彬与宜宾县凤祥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万彬,宜宾县凤祥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狄万彬。被执行人宜宾县凤祥煤矿,住所地宜宾县凤仪乡凤滩村马鞍社,组织机构代码77299527-1。法定代表人何锡成,总经理。狄万彬与宜宾县凤祥煤矿劳动争议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宜宾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狄万彬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