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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荣萍与陈敏、黄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萍,陈敏,黄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陈荣萍。委托代理人:庄礼国,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祖贤,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被告:黄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萍诉被告陈敏、黄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萍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萍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3元,撤诉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陈荣萍负担(已交),本院予以退回受理费486.5元给原告陈荣萍。代理审判员 谢 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远玉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陈荣萍,女,1973年11月20日生,现住合浦县廉州镇环建路8号。被告:陈敏,现住合浦县廉州镇廉景花园A区三巷1号黄虹,现住合浦县廉州镇廉景花园A区三巷1号。法定代表人:XXX。陈荣萍诉陈敏、黄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荣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陈荣萍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