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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文义与被执行人田东彤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义,田东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马文义被执行人田东彤本案依据已生效的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1)山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马文义与被执行人田东彤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对被执行人田东彤座落在克山的房屋评估拍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审查认为,罚没财产应由原审法院处理,不应委托评估拍卖,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同意退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1)山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建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