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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景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立新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葫芦岛市景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立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葫芦岛市景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法定代表人:太庆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立洋,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东红,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立新,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立新空调制冷商行负责人,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李亮,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葫芦岛市景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立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葫民终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葫芦岛市景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忠学代理审判员  曹 弘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