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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龚建军与吴庆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军,吴庆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龚建军。委托代理人:吴美峰,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庆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军诉被告吴庆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龚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谢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