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龚建军与吴庆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军,吴庆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龚建军。委托代理人:吴美峰,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庆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军诉被告吴庆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龚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谢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