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汪家晃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家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07号罪犯汪家晃,男,1973年6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日作出(2000)三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50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以(2004)闽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家晃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4年11月13日因争吵不听劝阻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及时改正,并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车间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1分。2012年、2013年获评监狱表扬,2014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并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家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