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XX与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懋兴业(常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初字第00113号原告XX,在福懋兴业(常熟)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颜路113号。第三人福懋兴业(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澎湖路1号。原告XX诉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福懋兴业(常熟)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5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福懋兴业(常熟)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以“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XX以“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忠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