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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恢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东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王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东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恢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东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龙生。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东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复执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1863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扬复执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斌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