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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志荣与陈家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荣,陈家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荣,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谭广永,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家标,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张志荣与被执行人陈家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陈家标应分五期偿还5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如有一期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借款本金,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一次性支付尚欠本金,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大华一路12号朗晴轩502房,在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4602号案进行评估、拍卖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方能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在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案需等待对上述房产评估、拍卖结果,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4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郑伟玲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承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