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静与吴晓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静,吴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99号申请人郭静,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吴晓会,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松洲园小区神童幼儿园,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郭静与被申请人吴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晓会购买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吴晓会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厅、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住宅、地下车库、位于红山区商业大厅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85万元。担保人张体育以其自有��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单凤华、郭丽以其共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晓会购买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对被申请人吴晓会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三、对被申请人吴晓会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四、对被申请人吴晓会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五、对被申请人吴晓会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住宅、地下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六、对被申请人吴晓会名下的位于红山区商业大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七、对担保人张体育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设定他项权利。八、对担保人单凤华、郭丽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百度搜索“”